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规定1、凡是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标准、质量标准、验收法律规范,不符合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技术条款及各级质量文件的项目以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防火规定,均为不合格项目
2、不合格项目一般指缺陷处理,当构成事故时,应按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办理
3、对工程中出现的所有不合格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处理
4、不合格项目处理程序见(程序 13)
1 对不合格项目,一般分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两种,口头通知属一般缺陷处理项目,由监理单位提出,通知相关施工承包商处理
当口头通知无效,或缺陷较大时,用“不合格项目通知单”书面通知
2 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方式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
处理后由监理单位复验
3 书面通知的不合格项目文件,可分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1 各有关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的处理1) 监理单位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核批,由责任单位处理
2) 建设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核批后处理
3) 各施工承包商发现的设备、材料有不合格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其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2 施工承包商处理工作完成后,填写“不合格项目处理报告单”(包括自我检查结果)交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之后由监理单位注销该不合格项,如该不合格项需停工处理,则施工承包商必须停止施工
处理工作完后,填写处理报告(包括自我检查结果),交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继续进行该项工程的施工
5、不合格项目处理不得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
不合格项目属设计问题时,应按设计变更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