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XX 年 3 月 1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XX 年 3 月 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XX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