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开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生产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生产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实行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和生产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留底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3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4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当由电工排除
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要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法律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实行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纳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
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纳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