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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应力求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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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应力求标准化法制化近几年以来,随着各级对事故调查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强,事故调查也日趋法律规范、严谨、高效,不仅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了严肃处理,也有力推动了全社会预防事故、杜绝事故氛围的形成。但也要看到,事故调查工作是项要求严、时限紧、标准高的工作,目前仍有一些问题亟待明确和法律规范。 一、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必须明确身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发生较多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负有调查处理权限的相应政府往往授权安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过程当中,安监部门往往要承担绝大多数工作,调查取证、撰写报告通常也由安监部门完成,有的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仅是象征意义。如此,便会给调查对象一种印象,认为事故调查就是安监部门的事,因此使得事故调查小组在取证等工作中遇到许多问题。笔者认为,事故的发生后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的同时,也应当明确事故调查小组的具体人员组成,同时应该有证明其事故调查小组身份的相关证件,在进行调查询问、证据收集等工作时来表明自己身份,当事故调查小组职责行使完毕后上缴证件,事故调查小组成员身份也告终止。如此既便于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各项调查工作的开展。 二、调查取证必须保证公信力 事故调查小组成员的身份明确之后,如何保证调查取证的法律规范、科学、有力、有效,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关键所在。虽然有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的配合,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也不断提高,但没有与事故调查相配套的独立程序与文书系统,使得调查取证的公信力大受影响。如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时,由于没有专用的询问笔录文书,安监、公安部门人员只好分别使用各自部门的询问笔录文书,这些文书之中有明显不适合事故调查的表述,若严格追究,则这些笔录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再者,事故的发生后,大多数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报告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往往能掌握第一手证据资料。但事故调查小组成立后,由于现场往往会受到破坏,再进行取证则容易出现偏差,这就要求调查取证工作必须要严谨细致,全面把握。这既对调查组成员的基本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也对调查的程序、方式有明确规定。因为事故调查小组是临时组织,事故报告也具备不可复议性,因此一旦事故当事人对报告及相关处罚不满,就很难再复原现场再进行二次调查取证。这就要求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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