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排水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井下主排水系统管理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测、修理的水泵,并根据相关规定检测、修理与联合试运转,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h 排出矿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8 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4h 的盘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常常保持总容量的 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责任队组等
5、中央水泵、采区水泵等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转日志,排水量、排水时间每日报防治水中心,上传公司
6、防治水中心必须加强对主排水系统日常监督管理,汇总分析矿井排水量与采掘各种相连关系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完善排水系统,按探放水设计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测、修理、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转,按法律规范打设小水仓及水沟,定期清理
排水管路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 30 米
2、防治水中心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穿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 50 米下发贯穿或水害通知书,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瓦斯防治中心要预先安排瓦斯监测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防治水中心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掘进队组依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
对过地质构造带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5、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纳雨布遮挡、接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