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 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 年 10 月 15 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 20xx 年 7 月 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xx}第 007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 0075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王*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
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xx 年 6 月 23 日 18 时 30 分许,张**驾驶的浙 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 15km+100m 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驾驶的浙 jqxxxx 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驾驶的浙 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 j7xxxx 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聂某,造成杨*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某、杨*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 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 j7xxxx 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 j7xxxx 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死亡的结果
假如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显然,聂某、杨*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 j7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