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人才选拔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县大力优化人才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命名、联系和管理,在全县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业内认为、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优秀人才从我县地域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有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中选拔产生,并注重向生产、科研、教学工作第一线引导和倾斜。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 第六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有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分别由县人事局、县商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优秀人才的具体选拔办法由各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优秀人才选拔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评选数量、表彰奖励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县优秀人才的管理 第九条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县委、县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县优秀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届期管理。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后,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其中符合县优秀人才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优秀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和各类人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建立县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各单位党政领导要与县优秀人才保持常常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县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外出考察、参加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自主创新、人才培育、示范带头等,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考绩档案并报县委人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