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安全隐患治理过程当中应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一条施工企业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当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当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项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实行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度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实行撤离全部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福建省闽泽消防 XXXX 有限公司202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