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科研副所长职业健康职责责任范围:1
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管理制度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
组织讨论解决工艺技术中的职业健康方面问题,参加编制、审查、制定职业健康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科学技术讨论和技术革新
积极推广采纳职业健康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组织讨论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落实分管单位隐患和不符合的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科研技术讨论,强抓井下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的职业健康管理
组织分管单位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实施
根据上述职业健康职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考核标准:(1)仔细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和要求
(3)协助所长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管理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单位、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存在的不足
(4)禁止采购或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或者产品
(5)事故的发生后,实行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自离岗
(6)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将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