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克服对督查检查考核的依赖症10 月 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刊载印发《关于统筹法律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剑指近年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效等问题并提要求、开方子、作法律规范
尤其是《通知》“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减少 50%以上”这一硬杠子的划定,以后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统筹组织必将逐步回归法律规范有序,频次频率必将大幅减少,其推动落实、改善作风及激励担当的正向作用也必将更好发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些地方、单位热衷于搞督查检查考核,起始固然出于其正向作用,但潜意识里或也源自对下级下属工作的不那么放心,以至于不那么敢大胆放手,生怕不督一督、查一查、考一考,下级下属工作就没有了足够的主动性自觉性,传递的责任就有可能压得不那么实,安排的工作也就有可能不会做或做不好,等等,归结到一点就是患上了严重的督查检查考核的依赖症
比如,在我们安全生产工作领域,近年基层多有反映却又不敢粗心大意的“工作留痕”,好像工作不“留痕”就等于没做、心里就等于没底一样
上级以此验证下级工作乐此不疲,下级以此证明工作苦不堪言,由此还催生了做资料、补台账以及粉饰包装等乱相
患病如山倒,祛病如抽丝
尽管《通知》的任务目标、目的要求、措施路径等非常清楚,但指望《通知》一发,督查检查考核中的各积弊流俗便立即烟消云散并不现实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清醒的认识
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哪一级哪个单位,要做好督查检查考核的统筹法律规范工作,尤其是要切实消除对督查检查考核的依赖症,至少要先做到“放心”和“放手”
亦即,应当根据法律制度以及职能职责等规定,除了一如既往地加强政治领导外,应放心大胆的信任下级使用下属,给予下级下属工作的主动权自主权;除了必要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外,要信任下级下属能够忠诚履职、恪尽职守;要切实如《通知》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