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婚姻的承认—对涉外同性婚姻的重点探讨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于振洋 摘要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荷兰、加拿大、西班牙、法国、挪威、美国、澳大利亚、列支敦士登、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逐渐接纳同性婚姻。这些国家和地区经由认可同性民事结合或认可同性婚姻等方式,为同性伴侣们提供了婚姻或等同、接近于婚姻的权利和法律保护,且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有效。从现阶段国内民众的对于同性婚姻问题认识水平来看,已经有部分人尤其是年轻人,对于同性婚姻的认识较为深刻,态度比较宽容,接受程度也普遍较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同性结婚,且对于涉外同性婚姻均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拒绝承认其合法性、有效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斥外国法,造成了司法不公等诸多现实问题。因此张弛有度的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承认部分同性婚姻合法有效,才更好的维护我国公民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关键词:同性婚姻 涉外 公共秩序保留 有效性 合法性 一、同性婚姻的界定与域外现状(一)同性婚姻的定义 同性权利支持者给予同性婚姻的定义是: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社会通过给予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1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领养子女、对共有财产平等处理、配偶遗产继承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把传统婚姻中的一夫一妻、配偶的词换成两同性,该同性伴侣可以获得同等或者相似于合法婚姻的保障。通常情况下同性婚姻可以被分为狭义的同性婚姻和广义的同性婚姻两种。狭义的同性婚姻是指两同性个体之间的结合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与异性之间的婚姻所受法律权益完全相同。而广义的同性婚姻则是指两同性个体的结合能够经由一定程序获得一些或所有异性婚姻的权利。但事实上,这种同性婚姻关系大多是通过确认民事1 百度百科1结合或者同性伴侣关系的方式来规定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形式的同性婚姻与传统的异性之间缔结婚姻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完全相同。(二)国外的立法状况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平等、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特别是在相当注重公民个人权利的西方国家,要求平等权利,尊重同性婚姻,承认和保障同性婚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在宗教历史悠久的国家,同性婚姻大多是违背教义,被禁止的。从而造成了国家、教会、公民的三方冲突,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同性婚姻模式。同性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