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安全要点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2.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储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设备编号、名称。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 2m 以上;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 2m 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 2m 以上。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4m,离地面不小于 10m.厂房内或距厂房 20m 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 4m 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放散管口应实行防雨、防堵塞措施。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4.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5.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可靠接地装 置,且管线至少两端接地;直径小于 20m 的储槽,至少 2 处接地;大于 20m 的至少 4 处接地;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 1006.管式炉出现煤气主管压力降到 500Pa 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炉内火焰突然熄灭;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炉管漏油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煤气供应。7.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用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隔断。8.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9.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纳填料补偿装置。阀门安装位置不应阻碍本身的拆装、检测、修理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均能可靠地隔断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10.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11.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两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扫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12.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