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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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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专岗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 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 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 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 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 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 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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