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公布时间: -08-30 来源: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已于 8 月 14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吴仪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切实推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献的规定,制订并贯彻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规定、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涉及:(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办法和工作规定;(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临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输至临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规定;(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输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别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解决方法;(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推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贯彻状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解决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 48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