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老干妈” 到底谁更辣20--23 18:25 来源:一大把网站 [评论] [大 中 小]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范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需要生产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游戏规则下进行生产经营。不正当竞争是对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者们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的违反造成的是市场秩序的紊乱,因而受到的也只能是法律的否定。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一、知名商品形成的时间 知名商品的形成要经过一个时间过程,很难讲在某年某月某天该商品便成了知名商品因此,也无法认定在哪一年是一个知名商品形成的时间点。但在判定一个商品是否已成为知名商品时,应以被指控゛相混淆〞、゛搭便车〞的商品生产销售的时间或者向法院起诉寻求保护的时间为时间点,看在此时,要求给予保护的商品是否已经成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一个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要根据具体情况个案认定。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从 1994 年到 1998 年仅有几年时间,但゛老干妈〞风味豆豉这一商品已得到特定地区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在较短时间内产品便畅销全国,销售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即使在市场出现了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其销售量仍然处于上升趋势。因此,可以认定゛老干妈〞风味豆豉食品在本案诉至法院之前已经成为知名商品。 本案在审理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于 1994 年 11 月才推出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风味豆豉,1998 年起原告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大量的仿冒商品进行查处,至1999 年 11 月一纸诉状将被告推上法庭,进行一场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仅有 5 年左右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认定原告生产的风味豆豉已成为知名商品,是不是时间太短了。 实际上,一个知名商品的产生有的要经过较长时间,有的则几乎是一夜间的事,因此生产销售的时间长短不是判断商品是否知名的依据,而主要看这种商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被知悉的程度。 二、两个知名商品可否共同存在 本案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在答辩状中称,本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比原告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在一定地区的市场上更具有知名度,因为本公司所作的商品宣传广告覆盖面比较大,仅在 1998 年到 1999 年间,本公司为宣传自己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就支出广告费 270 余万元。从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方面看,本公司产品已从湖南省走向全国,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