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团公司与XXX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二 O一一年月日本协议于 2011 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甲方(划出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划入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现持有 A 公司 100%的股权
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将其持有的 A 公司 100%的股权,在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获得甲方所持有的拟划转资产(以下简称“本次资产划转”)
乙方是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主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等业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
国有资产划转1
1 根据 XXX 事务所以 2011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 XXX 号审计报告,此次划转的A 公司 100%股权价值为 XXX 元
2本次资产划转为无偿划转,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价款
3本次资产划转审计基准日为 2011 年 5 月 31 日
A 公司的职工安置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宜,A 公司全体职工仍按其与 A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A 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就此次国有资产划转涉及的 A 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协议双方同意均由 A 公司负责解决
甲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4
1 甲方保证对 A 公司 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本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已依法获得甲方总经理办公会的批准
3甲方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