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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司法机关

汉朝的司法机关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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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讯权。中央最高司法审讯机关称作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讯权。中央最高司法审讯机关称作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汉朝根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那么与秦朝一样。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还有,汉朝对于重大案件 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表达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讯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视。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视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视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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