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 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 3 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 2000 年 8 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 2 年,每年租金为 200 元
在被告租用 10 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 1 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 1500 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 100 元
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
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 2000 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 2100 元
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 1600 元
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
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
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
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 1600 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同时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另外,本案还涉及到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