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安西县南岔镇。 法定代表人张世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超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四路东段 19 号广发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潘春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雪,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 165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超杰、被上诉人天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 年 8 月 20 日天诚公司与银狐公司签订《棉花联合收购、加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一、2005 年 9 月至 2010 年 8 月止,为期 5 年。第一年度天诚公司提供籽棉收购启动资金 2000 万元(天诚公司在 8-10 月分批到位),其余收购资金由银狐公司协调当地农发行或农业银行提供配套收购资金,利息由双方共同承担,利率按银行规定执行。收购、加工的棉花及棉籽等归双方所有 c0ffuyxp31xn63xe964%。二、银狐公司棉花收购、加工费,每吨皮棉、短绒(按公定重量计算)400 元;三、在棉花收购期间,双方派员参加棉花收购、过磅、加工、检验、结算等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所有棉花及副产品出厂,需双方派保卫人员及负责人共同签字方可出入。银狐公司必须按双方确定的棉花收购价格收购棉花。四、在棉花收购期间,每天要对清当天的棉花收购数量、付款金额,并做出统计报表,由双方代表签字生效。等。2005 年双方合作当中,由天诚公司投入的启动资金 2000 万元,生产加工皮棉,先行发运给天诚公司。随后,银狐公司努力做好当地农发行的沟通工作,争取做到全部移库至天诚公司指定仓库。由天诚公司进行销售,并做到免费公证检验、制作标准仓单,为进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及期货市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双方还约定了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管理等的其他具体事宜。合同签订后,2005 年 9 月 2 日和 9 月 26 日天诚公司向银狐公司电汇籽棉收购启动资金共计 10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