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考点:1、支付结算的方式,还可以是“银行卡”,除了“现金”。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支付结算方式: 第一、 按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作,分: (1)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指支票、本票和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指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信用卡 第二、按适用区域,分: (1)同城结算: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结算。支票和银行本票,适用于同城结算。 (2)异地结算:“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帐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仅限于此。 既可同城结算,又可异地结算: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3、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一)。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考点:①支付结算主体:银行(含: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但不含: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②中介机构: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③批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非国务院。④支付结算实质关系,是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必须依法进行。3、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要式行为”法定要求。即,支付结算是“要式行为”。 考点: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如,日期,必须大写,不是小写。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考点:统一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政管理原则的表述。5、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考点:银行的善意审查。)二、支付结算的原则(重点)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符合:银行是“中介机构”观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应依法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2、支付结算必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