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債務清理案件概述單(典型版)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上均由系統帶出第壹部分:基本問題Q1:申請人希望聲請更生或清算
□1 、 定期清償(更生) □2 、 財產拍賣(清算) □3 、 還沒決定(其他)Q2:申請人諮詢前是否已經聲請更生或清算
□1 、 否
……★□2 、 是,在法院公告申報債權或補報債權期間屆滿五日前來申請法律扶助,並有攜帶法院公告文件
……★□3 、 是,在法院公告申報債權或補報債權期間屆滿五日前來申請法律扶助,但未攜帶法院公告文件
……請申請人補件後重新預約,本次以法律諮詢結案
□4 、 是,未在法院公告申報債權或補報債權期間屆滿五日前來申請法律扶助
……非屬本會專案扶助範圍,建議以法律諮詢結案或駁回
第貳部分:申請人是否不得聲請協商或調解、更生及清算
或申請人是否無須先行協商或調解
Q1:申請人是否曾於 95 年間依照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
(第 151 條第 9 項) □1 、 否
……★□2 、 是,但協商不成立
……★ □3 、 是,協商成立
但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無須先行協商……★不可歸責事由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例示者,以下選項得複選):□ (1)每個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高於債務人每月之收入
□ (2)債務人每個月之收入扣除每個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
□ (3)最大債權銀行擅自提出協商條件,債務人於一般時間未反對,銀行即視為協商成功,事實上債務人並不同意協商條件
□ (4)債務人失業或被減薪,收入發生變化
□ (5)債務人或其家人生病或發生事故,增加支出
□ (6)債務人之子女增加或子女之學費增加
□ (7)債務人之薪水或財產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
□ (8)債務人其他必要支出增加,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