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 一、案情介绍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 年 1 月 1 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 14
02 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
合同期 30 年,交款日期为当年 7 月30 日前交 400 元,12 月 30 日前交 403 元
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 天的自动解除合同
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 2000 年 1 月 l 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
200l 年 1 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 50 元,其交款日期不变
2001 年 7 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
另查,原合作社于 2000 年 9 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 年 1 月 11 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 2000 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 30 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虽然 2000 年 4 月 21 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 2000 年 12 月 20 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 2001 年 1 月 11 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
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二、法院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李某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