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了解)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了解)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掌握)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非现金支付工具票据汇票(银行、商业)本票支票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了解)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D.文明服务 [答疑编号 3190070101] 『正确答案』ABC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了解)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掌握) (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伪造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原记载人更改出票金额、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 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 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 D.原记载人更改收款人、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 [答疑编号 319007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