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一、本章大纲二、教材变化本章属于非重点章,今年新增和调整了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
原 P4:“3
行政法规”一段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原 P5:倒数第 2 段最后,“差别也逐渐缩小”后面增加一句:最典型的就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
原 P8:“2
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段最后,“活动的主体”后面增加一句,即:如分公司
原 P23:“1
代理与委托”,该段最后“和受托人”后面增加:当然,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
原 P28:“6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下面增加了“第 7 点”:7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原 P29:最后一段中,“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理解”改为: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