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一、序言——向亚瑟·T·冯·梅伦(Arthur T
von Mehren)致敬 恭逢纪念亚瑟·T·冯·梅伦教授之盛事,并为其纪念文集作文,我深感荣幸
我曾经在一些场合借重于甚至借用过他的著述(这使我获益匪浅,我甚至希望能够完全引用其著述),比如我非常钦佩他的功能利益分析,以及他提出的衡量冲突政策之力的方法,他并没有像布兰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那样强调法院地法,[1]他早期对反致的反对与魁北克 1994 年生效的修订民法典一致,[2]该法反对反致
[3]与欧文·N·格里思沃德(Erwin N
Griswold)对于概念的辩解相左,冯·梅伦批评反致与任何合理的国际私法制度相矛盾的论点颇为经典:[4]“格里思沃德院长认为他在对反致的分析中发现了一种可以弱化重述的僵硬性,而同时又不用放弃该制度的方法
” 为向尊敬的冯·梅伦教授致敬,我选择了一个国际私法问题(国际海事法),分析比较了美国、加拿大和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在船舶优先权方面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美国和加拿大承认外国的船舶优先权,而英国法院适用法院地法(及其本国法)
这种争论影响了国际船舶供应商的权利,导致其权利缺乏确定性
希望加拿大/美国的作法能够得到优先选择,其结果对世界航运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船舶优先权简介 (一)船舶优先权的民法起源 船舶优先权是现代海事法一个很有特色和历史特征的制度
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5]特别是中世纪欧洲海法(lex maritima),作为跨国习惯商法(lex mercatoria)的组成部分,该法调整中世纪海上随货旅行的商人之间的关系[6]这种习惯海法起初仅是口头形式,后来逐渐写人中世纪的海法里
这些海法是长期收集的法官商事判例,一些被认为在将来的同类案件中有用的原则散见其中
在这些早期的法典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奥列隆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