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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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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法律定位王浦劬2013-1-25 20:05:28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 年第 6 期 一、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法律 政府本质上是一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地位,通常是由公法规定的,换言之,政府的法律定位,是以公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因此,本文采用制度分析方法,进行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法律定位的论述,其分析依据是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本)(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本)(198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本)(198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本)(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宪法》同时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即是指在这些行政区域划分基础上设立的权力机关。限于篇幅,本文论述的地方政府,是针对这些不同层级的政府的共性而确定的,而不对这些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个性作逐一具体的分类分析。 相对于一国的公共权力来说,地方政府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层级权力设置。由于一国的公共权力是按照国家政治制度规定形成和运行的,因此,作为层级权力设置的地方政府,它必然是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总体框架内形成和运行的。就此而言,一国的政治制度,构成了地方政府权力形成和运行的制度基础和制度约束,因此,要明确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明确法定的政治制度框架。 从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来看,直接影响和决定地方政府法律地位的制度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当代中国一般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正是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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