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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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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一、虚拟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必要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否受法律保护?法学界人士对此似乎并没在意,笔者近年来一直深思着这一问题,有记者在“17173”网站的一个论坛里,看到不少游戏玩家在此买卖网络游戏中的各种物品。以《奇迹》游戏为例,一颗用来提升“游戏人”装备等级的“祝福宝石”售价 25 元,一根“复活杖”售价 125 元……而“游戏人”的全套高级装备或者一个高等级的游戏账号,甚至可以卖到上万元。……一些技术高手编写黑客程序,专门在网络上盗窃玩家的账号和密码,进而盗取里面的虚拟物品放在网络上叫卖。……但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游戏玩家的权益,他们要么“打碎牙齿和血吞”,自认倒霉,从头再来;要么只能选择永远离开这个“伤心地”。显然,虚拟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我国立法的空白已成燃眉之急。虚拟物的调整纳入法治轨道,有如下理由: (一)、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急需法律调整 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 年,中国网络游戏的用户达到 807.4 万人,产值达到 9.1 亿元,为 2001 年的 187.6%。同年,网络游戏给电信业务、IT 行业、传媒出版等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 119.3 亿元,为网络游戏产值的 13.1 倍。2003 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规模有可能超过 20 亿元。据 IDC 的数据报告到 2006 年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 83.4 亿元。如此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没有法律的调整,其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可想而知。 (二)、合法的体育项目急需法律调整 2003 年 11 月 18 日,于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数字体育互动平台”启动仪式上,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何慧娴女士宣布“国家体育总局已正式批准电子竞技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 99 个体育项目”。合法的体育项目必须法律的保护。就目前的情况看,游戏行业的混乱情况非常严重,如网络游戏的私产被盗,基本达不到“互联网犯罪”的程度;物价等部门又存在着对“虚拟财产”价值上的肓区。这些都因为法律的滞后。网络游戏这项体育项目能否得到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和调整。 (三)、将虚拟物作为一项财产已为世界许多国家认可 有关专家指出,立法一直是困扰游戏行业了发展的主要问题,从去年至今,已经有很多网络游戏用户为了计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盗号,实际上与盗窃信用号码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据了解,目前在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针对这种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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