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 号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 中 办 发[2009]27 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011 年 1 月 1 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 2013 年 6 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〇〇主题词:招投标 标准 贯彻实施 通知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一、工程类(编码 A)A—工程咨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