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合同自由原则谈谈关于合同自由原则作者齐艳铭 引 言历史跨入到 21 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 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
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自由的价值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