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国土资源部(试用)III1 目的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3
1地籍区 13
2地籍子区 13
3宗地 13
4宗海 13
5无居民海岛 13
6房屋 13
7自然幢 23
8逻辑幢 23
9存量数据 24 汇交程序 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25
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25
2数字正射影像图 35
3属性数据 35
4元数据 35
5其他数据 36 数据组织 36
1组织单元 36
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7 命名规则 48 数据质量要求 4附录 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申请书 5附录 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清单表 6附录 3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命名规则 7附录 4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8附录 5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911 目的为规范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保证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数据库,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本标准的引用以下文件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