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XX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XX 年 1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从修订前的七章 66 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 129 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进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实行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讨论,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实行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