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购买合同甲方:新江湾城街道(项目购买方) 地址: 殷行路 900 号 ,邮编 200083乙方: 上海仁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项目服务方)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 525 号 202 室 ,邮编 202433 为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根据《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甲方购买乙方中标的公共服务项目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内容项目名称:新江湾城街道志愿服务中心委托管理(以下称公共服务项目)。项目描述: (另附专页,( 1 )明确项目内容、标准和要求; ( 2 )详列项目预算清单) 实施期间: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二、项目经费及拨付方式本项目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玖仟柒佰柒拾捌元,分三次拨付。 1.本合同书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拨付总金额的 50%,计(大写) 拾柒万肆仟捌百捌拾玖 元;2.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总金额的 30%,计(大写)拾万肆仟玖佰叁拾叁元。3.项目完结评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总金额的 20%,计(大写)陆万玖仟玖佰伍拾陆元。三、项目运作标准乙方应当依照甲方提出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开展项目运作,履行承诺,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四、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各期项目经费,并为乙方实施公共服务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2.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审查权,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结束后进行验收。4.对乙方未按进度要求结项的,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项,并不再继续拨付资金;被撤项的项目,还需酌情收回部分拨付资金。(二)乙方权利、义务1.严格根据本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并有权获得项目经费;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项目。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开展自我检查评估,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和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提交中期和末期自查报告。4.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活动场合,或者以经费购置有关物品时,应当标明或在适当位置标注。5.项目实施情况应予以公开,按要求在“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网”(zfgmfw.shyp.gov.cn)上及时发布项目动态和活动成果等信息。6. 其他要求: 无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