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宣传口号是:保护知识产权,鼓舞创新进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EIPO)是联合国组织系统 16 个专门机构之一,1967 年正式建立,1970 年生效,总部设在日内瓦。它是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鼓舞发明制造沿动,推动技术的转移和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与进展,我国于 1980 年正式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财产权,它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立的财宝,所以也叫"智力成果权"。也就是说,它是人的精神制造的产物,这种精神财宝通过法律确认为一种财产,给予法律保护,就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知识产权有三个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签署于 1883 年,当时有 11 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到 1884 年 7 月 7 日生效时也有 14 个成员国,经过 100 多年,到 1985 年 1 月止,进展到 97 个成员国,我国 1985 年 3 月 19 日加人巴黎公约,适用斯德哥尔摩文本。 我国同时声明对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巴黎公约有关专利权保护的主要规定:(1)缔约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其意思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地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即使对于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们在某一缔约国有住所或者有工商营业所,也应给予他们与国民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