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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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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在医疗机构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长期慢性病患者具开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有效期适当延长的处方。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坚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原则。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该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长期处方开具第五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对患者所患疾病进行评估的能力水平和设备设施条件,保障患者长期用药的质量和安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经在具备条件上的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第六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使用长期处方的患者应当与所在社区基医层疗卫生机构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第七条医师对提出使用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应当进行评估,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在诊疗过程中,对符合长期处方条件的患者,医师应主当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第八条医师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第九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一般要求,并增加长期用药管理目标及注意事项,在处方右上标角注“长期”字样等。长期处方示例见附件。第十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一第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物制剂和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不得用于长期处方。第十一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量。长期方处的处方量一般在 4 周内,最长不超过 12 周。首次就诊开具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不得超过 4 周,再次就诊经接诊医师严格评估,可延长至 12 周以内,同时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第十二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在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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