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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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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领导决策时参考。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 号)二、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线条:1、2010 年 8、9 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2、2010 年 10 月 27 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万元首期投资关于纠纷案代理服务方案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 2014 年下半年才开始案涉项目的土地供应。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 2016 年月日向贵司退还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_万元投资本金未予退还。三、法律分析(一)贵司主要诉求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1、要求退还剩余万元投资款本金;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二)诉讼风险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1)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 号)第二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主张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 5%违约金。(3)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 20.1 条所约定的贵司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 65 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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