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7822-2024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24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根据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讨论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讨论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4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别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实行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