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 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
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 4 张
(四)试用同意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 劳动合同书 ,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
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 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