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水利厅和省某河道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某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某分局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以推动全局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某分局是省某局的下属机构,行使部分水行政职能,统一管理某市境内的某堤防,承担某堤防工程的建设和河道堤防的管理,负责某防汛指导,协助沿堤各乡镇防洪排涝工作。坚持依法管水,科学治水,进展水利综合经营。 第四条 某分局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某局指示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说实话办实事; 要加强团结,识大体顾大局; 要爱岗敬业,踏实工作; 要勤奋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二章 领导工作制度 第五条 某分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某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总支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某分局的重要工作,分别由局总支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局长可临时处置。需报告省某局的,事后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向总支会或有关领导通报。 第七条 副局长、总支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或受局长委托,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处理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时,应主动协商,积极配合,互相支持。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必须仔细执行局总支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局领导的决定,尽职尽责地解决、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对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相关科室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局办公室提请分管领导协商或报局长审定。 第九条 局长外出期间,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代行其职责。局长返回后其代行职责自行免除。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 某分局实行局职工代表会议、局总支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局长碰头会议。 第十一条 局职工代表大会是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会议由局工会主席主持,局职工代表参加。 局职工代表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如遇到重大事项需要尽快解决时,经局总支提议,报经上级组织认可,可临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