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的就是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地质勘查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周期过长、投入不足、倒买倒卖探矿权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探矿权市场,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使我市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二、组织领导“ ”特成立 市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加强对全市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近海街办 事处, 林业局,市监察局、市软环境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清理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三、清理原则维护全市地质勘查秩序,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地开展好清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我市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保障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健康进展;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原则,合理界定勘查周期和项目范围,科学设置探矿权。四、清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行为;(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行为;(三)出售探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不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四)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五)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六)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七)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地质勘查项目;(八)取得勘查许可证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 个月的地质项目;(九)已经按设计完成勘查工作。证实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质勘查项目;(十)未按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设计而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五、工作步骤(一)自查阶段对所持有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项目清理办公室。(二)清理处理阶段对全市范围内的地质勘查项目逐个排查,市清理办公室在项目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结果和建议及时上报至项目州清理办公室。(三)总结阶段总结经验,市政府地质勘查项目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