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法律规范的市区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
㈠保证乡村居民基本生活;㈡保证法律规范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㈢最低生活保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㈣促使保证对象自食其力
第四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乡村居民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证法律规范确定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市、区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
最低生活保证法律规范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六条凡具有市区非农常住户口
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
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
第七条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证:㈠虽然能计算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法律规范
㈡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㈢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法律规范
第三章保证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第八条确认家庭成员
㈠未成年的子女
㈢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㈣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和年龄虽已逾越十六周岁的由于患有严重残疾
无法就业的兄、弟、姐、妹;㈤经法定手续确立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保证对象家庭收入总和: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退休金及其他隐性收入;包括单位拖欠的工资、退休金、基本生活费等收入
㈡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或当艺徒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抚养金收入;㈣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各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