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 建立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对患大病重病、严重残疾、遭遇重大灾害、单亲家庭、领养的孤儿、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贫困、优抚对象、七十岁以上老人等八类特别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保障补差标准再上浮 30%农村低保人均年补差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2 健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低保对象审批判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舞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3 落实城镇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城镇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上工作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实施。二、加快推动医疗救助工作2 加强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筹资和管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由县财政局负责。3“”“”继续实施城镇困难群众就医 优惠卡 制度。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医 优惠卡 制度和办法。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和 优惠卡 就医的城镇困难群众,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方面实行优惠办法,按医药费总额的 10%予以减免。由县卫生局负责。三、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