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该《条例》于 2006 年 3 月 21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2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3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8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条例》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 5 章 46 条,自 2006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修改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 保 第三章 赔 偿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书籍 1
基本信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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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展开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编辑本段 修改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本决定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 年 3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2 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