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 现象的法律思考“”现行所称的 民工 ,通常指那些离开农村所承包土地而进城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者
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由这些劳动者组成的
建筑业的特点决定了这些就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因素,当出现不能按期取得酬劳时,民工通常选择忍受,一旦忍受超过限度,往往会走向聚众索要,甚至出现极端行为,导致不良后果
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与思考
“”1、关于 民工讨薪 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意见》的界定范围显然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从《意见》、《条例》和《解释》来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的讨薪应属劳动争议
(2)关于救济措施的成本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这里体现了竞合禁止的立法思想
即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须程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
但必须看到整体拖欠民工工资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
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及时处理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解释》仍然规定为60日,否则将失去实体上的胜诉权
很显然,这样不利于保护那些整体拖欠工资职工的利益
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跨省、自治区承建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如采纳仲裁,仲裁管辖权目前也不十分明确具体,实行提供劳动地点和用人单位注册也不一致,以劳动者工资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