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水君“”法律与文学 被认为是近 30 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讨论,也“”被认为是西方 后现代法律运动 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人们一般习惯于将 法律与文学 分为两支: 文学中的法律 和 作为文学的法律 ,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讨论;后者则运用文学批判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 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 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提倡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 法律文学”“感 。有人说, 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 客观 了 。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说, 关……‘’”于法律的小说特别是 法律程序小说 ,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 威斯伯格尤其善于通过加缪、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现代小说来分析法律,他的《语词的失败》(1984)是运用文学名著方法的范本,在他看来,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也向我们提供了政府专制的重要教训。他还提出了 诗伦理”学 (poethics“)概念,他说, 文学是我们以一种伦理的方式了解法律的一种活生生的、”“可以接受的媒介 ,借助文学来理解法律向人们提供了一种 法律的诗学方法和阅读的诗伦”“‘’理学 , 诗伦理学,在其关注法律沟通,关注那些被视为 他者 的人群方面,试图重新激”活法律的伦理要素。 魏斯特(R.West)也曾经利用卡夫卡的作品来批判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她借卡夫卡的《审判》指出,卡夫卡描绘了现代社会中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冲突、个体的异化等伦理问题,这些是远远不能用纯粹科学分析来说明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者在“”这一点上无疑太过 乐观 ,太过理性了。“”法律与文学 :主旨、方法与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