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合 同 编 号 : 兴 农 合 个 借 字 ( )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浮动利率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 %,即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
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 立即生效
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② 贷放日生效
自借款发放日期满一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2)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 %,即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
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