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标准及范围(一)调整标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物价上涨指数和经济进展状况城区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月 13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70 元。(二)调整范围:户籍(非农业)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居民。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对 年 月底以前的已低保家庭, 年 月份根据新标准领取保障金。因 提高标准而新增加的城镇低保家庭,根据《 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 法》和《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程序,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经调查、核 实、审批后符合纳入低保范围的从 月份开始纳入保障范围,市确定的其他低保政策继续实施。四、几点要求(一)这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是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办的一件好事,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仔细做好组织落实和协调工作。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精心组织,根据《 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 法》和《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现有低保家庭及因低保标准提高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全面细致入户调查,核实其收入,重新确定补助标准,完善各项手续,使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三)市民政局要仔细做好政策衔接和审批把关工作。(四)市财政局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继续给予扶助和照顾。(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