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 法律框架下《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242 段的法律解释法学论文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加入 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1]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2]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 WTO 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3]的"超 WTO 义务"[4],另一方面,在正常的 WTO 法律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 WTO 权利"的限制。[5]在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诸多"超 WTO 权利"之中,《报告书》第 242 段(以下简称"第 242段")[6]各成员针对原产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特别保障限制措施,因用语松散,尤其缺乏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规定,极易在实践中遭到滥用。因此,为防止该条款的滥用,在 WTO 法律框架之下,对该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十分的必要。 本篇文章的目的,是根据国际法以及 WTO 的条约解释原则,对《报告书》第 242 段的规定内容进行法律解释,以期澄清该条款规定中诸多含糊不清之处,确保该条款合理的法律运用,维护 WTO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中国加入 WTO 所应享受的利益。 本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报告书》第 242 段程序规定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解读该条款实体规定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论证《议定书》第 16 条不再对《报告书》第 242 段涵盖产品适用的主张。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部分。 一、《报告书》第 242 段的程序规定内容 《报告书》第 242 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问题有三个。第一,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 242 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 WTO条约规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协定》第 3 条或《议定书》第 16.5 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 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 1.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 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的条约规定? 虽然,各成员可以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的规定,单独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制定违反 GATT 第 11 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