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目 录1. 《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2.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京政发〔2006〕18号)3.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京财社〔2007〕252号)4.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23 号)5. 《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 (京残发〔 2007〕61号)6.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7〕62号)7.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7〕63号)8.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9〕24号)9.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9〕25号)10.《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9〕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 2007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00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