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01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033.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074.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125.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3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2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22一、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02 年 3 月 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17 号发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单位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