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 重新程序第四节 和解程序第五节 破产清算第三章 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 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 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 宗旨和效力1.1 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 2 条 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 3 条 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2 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